工委节能监察工作计划 一、监察目标和范围 对全市年能耗 5000 吨标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下称重点用能单位,以市统计局 2010 年提供的企业名单为准)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淘汰落后用能设备情况、节能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主要产品属于国家 22 项能耗限额标准目录的重点用能单位执行能耗限额标准情况,淘汰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情况进行专项监察。 二、工作重点及内容 (一)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监察 为加快企业结构升级和技术进步步伐,按照国家已颁布的22 项能耗限额标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工作。 (二)淘汰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情况监察 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行业淘汰高能耗落后机电设备工作方案》具体工作安排,继续深入推进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监察工作。 (三)节能基础管理情况监察 对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情况进行日常监察。 (四)对在 2010 年度节能监测中存在问题的有关企业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察。 三、组织领导和监察任务分工 按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全市 74 家重点用能企业(74 家重点用能企业包含省级直接监控的 15 家企业)节能监察任务进行分解落实。 (一)市节能监察支队承担市级 20 家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察工作。 (二)各县、区(市)经贸(工经)局节能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监察工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监第 1 页 共 2 页察任务进行分解落实。 四、时间安排 本年度节能监察工作从 6 月开始至 11 月结束。各地经贸(工经)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时间表。 五、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各县、区(市)经贸(工经)局节能执法机构要高度重视节能监察工作,明确组织分工,加强协调,落实责任,加强节能监察工作的指导和督查,严格按照《节约能源法》和《省工业和信息化节能监察办法》的规定,依法开展节能监察工作,规范节能监察行为。 (二)各县、区(市)经贸(工经)局节能执法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节能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章规定,深入现场,扎实工作,防止走过场和流于形式。特别是在检查能耗限额过程中,对严重超限且拒不整改的企业,将逐级报请省政府建议对其实施惩罚性电价政策。 (三)各县、区(市)经贸(工经)局要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