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优待奖励办法 一、晚婚晚育规定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二、一般婚假、产假规定 正常婚假为 3 天,正常产假为 90 天;难产产假增加 15 天;多胎生育多一胎增加 15 天
三、晚婚晚育的优待奖励 1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 30 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 105 天,并给男方护理假 15天
在产假期满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增加 50 天,并给男方增加护理假 5 天
农村居民实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妇女在妊娠、生育和哺乳期间的劳动保护、保健工作和生育待遇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晚婚假、晚育假,增加的产假、护理假等假期应当按照全勤对待,并不得影响提薪和晋级
四、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的优待奖励 1
育龄夫妻系城镇居民,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优待与奖励:(1)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 10 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在其退休(职)时给予不低于 1000 元的一次性奖励
(2)安排就业、组织劳务输出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3)其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园、入学、就医,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免费
(4)对贫困的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发放或者适量增加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5)女方年满 49 周岁,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 100 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 80 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育龄夫妻系农村居民,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第 1 页 共 3 页的,享受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