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安全文明施工守则(合同附件)安全方针承包商应非常重视每个在施工现场内的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他们必须牢记所有伤亡事故以预防为主的安全概念,并且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来达到这个目标
他们必须考虑到不能因为工作的紧急而忽略了安全条例和规定承包商的责任和义务承包商不得违反任何强制性的要求或安全准则
安全卫生工作条例(1) 承包商除应遵守劳动基本法、劳动安全卫生法及有关附属法规外,尚需遵守本有关安全卫生管理要点
承包商应遵照主管机关公布的劳动安全卫生组织管理及自动检查办法规定,设置劳动安全卫生人员
(2) 承包商对其雇用的劳工的工作意外伤、亡事故,应自负一切法律责任
(3) 承包商所属劳工在履行承包商义务时,如有造成第三人、业主及其他承包商设施或机具毁损或人员伤亡及其他财产损害,承包商应自负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4) 施工现场内或指定工作区内发生重大职业灾害时,应在灾害发生后 24 小时内向施工现场安全委员会报告
其他一般事故及火警等,承包商亦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并接受调查及出席事故检查会议
(5) 承包商的劳动安全卫生人员应依据法令规定负责下列现场安全卫生业务工作: 制订职业灾害防止计划,并指导现场工作确实实施
规划、检查施工现场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设施
执行施工现场的巡视、定期检查、重点检查及作业环境测定
规划、实施劳动安全卫生教育训练
会同业主及其代表人进行职业灾害调查及处理
每日收工前应整理现场,承包商工地负责人或安全卫生管理员须巡视工地, 确认安全无虑后,始得离场
(6) 工作时应视工作环境佩戴适合个人需要的安全卫生防护器具
头部防护-安全帽: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都必须带安全帽
耳部防护-耳栓或覆耳,在噪声超过 90 分贝以上的工作区域内,从事操作、维修时使用
眼部防护-安全眼镜或防护面具:所有从事打磨、切割、混凝土振捣、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