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规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规约内容的认可。第三条 本临时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规约一致。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 z 商品住宅小区 (一期) ; 座落位置: 广东省 z 市 z 区 z 路 z 号 ;物业类型: 商住小区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第七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为建设单位所有:球场、泳池、幼儿园、会所、酒店、 车位(已出售给买受人的车位除外)、商 铺及其他不属于公共建筑面积分摊范围内的各类附属建筑物。建设单位行使以上物业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如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变化的,以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为准。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第八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第九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治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第十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