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建质安站字[2008] 11 号 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站各科室,各县(市)、区(分)站:现将《济南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五日〇〇 抄送:省质监总站、市建委季良副主任、科技节能处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办公室 2008 年 5 月 5 日印发济南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工程开工前,监督人员应做好对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监督交底工作,将国家和省、市建筑节能政策及有关要求告知工程参建各方
第四条 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内容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
第五条 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
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对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查合格、按照 50%节能标准进行设计的居住建筑工程,节能工程未施工的,必须按照 65%节能标准修改设计并实施
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工程质量监督 第六条 监督人员应加强对工程中应用的外保温系统认定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具备《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和市建委备案证明的不得使用
第七条 外保温工程应在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由生产厂家负责施工
其施工验收资料应由生产厂家签字盖章,并加盖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
第八条 外墙外保温工程不得采用单一浆料系统,但可采用浆料系统与其他系统组成的复合保温系统
第九条 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进场后,应在监理(建设)单位的见证下取样,并送至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进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