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确保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促进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互联互通,提升共享效率,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业机构信息,是指在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的金融业机构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相关机构信息。本规定所称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据《金融机构编码规范》(JR/T 0124-2014)开发,对金融业机构信息进行管理,并对外提供查询服务的应用系统。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下金融业机构信息新增、变更和撤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币当局、监管当局及其境内外派出机构。(二)境内银行、证券、保险类等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及其境内外具有经营许可的分支机构。(三)交易结算类金融机构及其境内外分支机构。(四)境内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五)境外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具有经营许可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六)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金融机构。以上所称“境内”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地区。第二章 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管理与使用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遵循“统一管理,分级维护,实时发布”的原则对金融业机构信息进行管理、维护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和地市中心支行负责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管理金融业机构信息,负责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负责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管当局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负责全国性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和代报机构分类名录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负责中国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负责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监管当局分支机构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区域性法人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和事业部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 第五条 金融业机构信息的主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科技司、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科技部门。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与参与机构共享金融业机构信息。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指定专人负责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