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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业的混合经营与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从根本上取决于一国经济的发展阶段、金融发展的状况和政府管理体制的特点。从中国的实际看,虽然分业监管体制成立时间不长,有关部门出于新设机构的激励效应,在监管理念和具体措施上试图表现出令人鼓舞的努力,但这并不能掩盖该体制固有的缺陷,如成立银监会实际上是将中央银行的机构和职能予以分解,只是原中央银行监管模式和职能的延伸。各监管机构的专业化水平、各机构间的协调性等仍需改进,监管存在真空,监管成本过高,各部门之间不协调造成效率损失等均已日益突出。 一、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及其特点 针对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低水平的状况,为控制混业经营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中国采取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模式。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为标志,金融分业监管体制最终形成。它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审批、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等的职责及相关职责。而中国人民银行不再承担上述金融监管职能,着重加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负责金融体系的支付安全,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仍保留部分监管职能。由此,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形成一行三会“三驾马车”的平行配置。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修正案的生效,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管理体制基本确立。 为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2003 年 9 月 18 日,“三会”召开了监管联系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备忘录》包括指导原则、职责分工、信息收集和工作机制等内容。2004 年 3 月 18 日又召开第二次监管联席会议,对如何落实国务院的《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进行沟通、讨论和协商。 《备忘录》还按照分业监管、职责明确、合作有序、规则透明、讲求实效的原则,确立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制度。规定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相关机构、业务的监管,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由相应监管机构负责。明确就重大监管事项和跨行业、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跨境监管中复杂问题及时磋商。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部门也分别根据不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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