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篇一:劳务派遣员工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某些情形下有义务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例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 劳务派遣公司就是 《劳动合同法》中所称的用人单位,而被派遣员工则为劳动者
既然如此,为什么本文题目还会有此一问
《劳动合同法》在关于劳务派遣的特别条款中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同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五条也重申了该内容
那么问题来了:假设一个劳务派遣员工满足了“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究竟他/ 她是有权要求与劳务派遣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还是囿于前述特别条款, 仍然只能订立 “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两种观点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既然是问题就一定会有争议
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法律人士发展出两种观点,我们在本文中姑且称之为正方观点和反方观点
正方观点:劳务派遣员工也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正方的主要理由包括:立法目的——《劳动合同法》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之所以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员工应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目的在于避免劳动合同短期化和就业不稳定给劳务派遣员工带来的不利影响
因此,没有理由否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劳务派遣员工的适用
“举轻以明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确定的终止时间,是长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升级版”
法律既然要求劳务派遣单位与员工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当然也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反方观点:劳务派遣员工不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反方的主要理由包括:文义解释——《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