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与【B】公司吸收合并协议2010 年 12 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2第二条本次合并 6第三条本协议的生效条件 10第四条本次合并的债务处理 10第五条本次合并的员工安置 11第六条交割 11第七条陈述和保证 12第八条过渡期间 16第九条税费 18第十条保密义务 18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9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19第十三条协议终止 20第十四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21第十五条其它 214-1-1【A】公司与【B】公司吸收合并协议本《【A】公司与【B】公司吸收合并协议》(以下简称为“本协议”或“《合并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10 年 12 月 30 日在北京签署
合并方:【A】公司“【a】”法定代表人:***住所:北京市被合并方:【B】公司“【b】”法定代表人:***住所:北京市鉴于:1
【a】为根据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在联交所(股票代码:)主板上市交易
【b】为根据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在上交所(股票代码:)上市交易
**集团为【a】的控股股东,截止本协议签署日直接持有【a】70
13%的股权
【a】为【b】的控股股东,截止本协议签署日,直接及间接持有【b】61
40%的股份
【a】和【b】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国务院国资委
4-1-26
【a】拟通过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份,部分股份与【b】进行换股,实现【a】吸收合并【b】
为此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
1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下述用语在本协议内有下列含义【a】指【A】公司
【b】指【B】公司
**集团指中国*集团有限公司
**一公院指*有限公司**二公院指*有限公司**公规院指*有限公司【C】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