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劳动关系协调员1. 职 业 概 况1.1 职业名称劳动关系协调员。1.2 职业定义从事宣传和监督劳动保障法律实施、管理劳动合同、参与集体协商、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协调劳动关系的专业工作人员。1.3 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 分别为 : 劳动关系协调员( 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劳动关系协调师(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 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 职业环境室内、外 , 常温。1.5 职业能力特征具有较强的表达和说服能力、沟通能力、调查和分析判断能力、协调能力、化解冲突和应急处理能力。1.6 基本文化程度高中毕业。1.7 培训要求1.7.1 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 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 劳动关系协调员不少于120 标准学时 ; 劳动关系协调师不少于100 标准学时 ; 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不少于 80 标准学时。1.7.2 培训教师培训教师应当具备劳动关系的专业知识、相关的专业工作经验和教学经验, 具有良好的知识传授能力。培训劳动关系协调员的教师应具有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培训劳动关系协调师的教师应具有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资格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培训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的教师应具有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资格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 年以上。1.7.3 培训场地设备- 2 - 培训机构应有可容纳20 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情景教学的场所应容纳15~20 人。培训场所应有必要的教学设备、设施, 室内卫生、光线、通风条件良好。1.8 鉴定要求1.8.1 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1.8.2 申报条件相关专业指 : 劳动与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劳动经济、社会工作、法学等。——劳动关系协调员(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 ) (1)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 年以上。(2) 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3) 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 , 并取得结业证书。——劳动关系协调师(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 (1)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 年以上。(2) 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 年以上。(3) 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 年以上 , 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 并取得结业证书。(4) 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 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