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关于公司治理自评估情况的报告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要求,**银行立足自身经营管理实际,对 2019 年度我行公司治理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和评估,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一、党的领导我行能够将党的领导有效嵌入到公司治理结构中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党建工作总体要求,企业的经营发展战略、重要人事调整、重大投资方案等重大事项均能在董事会、经营层决策前经总行党委前置讨论,充分发挥了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和政治核心作用。二、股东治理(一)股东大会我行能够按时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严格执行律师见证制度,并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2019 年度,我行共召开两次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程序、股东资格和表决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我行《章程》规定,签署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二)股权结构截至 2019 年末,我行股东总数**户,股本总额**万元,其中企业法人股东**户,持有股份**万股,占比**%,自然人股东**户,持有股份**万股,占比**,其中,职工股东**户,持有股份**万股,占比**%;非职工股东**户,持有股份**万股,占比**%。最大单户2法人股**万元,占比**%,最大集团法人股**万元,占比**%。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符合《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规定。(三)股东行为我行股东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均为自有资金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的情况,不存在通过该行信贷、同业、理财等业务为股东提供入股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等情况。该行主要股东不存在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我行股份的情况。我行股东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主要股东能够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主要股东均能够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出具书面承诺,内容包括入股目的、补充资本、信息披露等方面,并能够较好履行各项承诺,支持董事会制定合理的资本规划。我行股东不存在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股情况,不存在滥用股东权利干预或利用其影响力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公司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存在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或利用影响力干预正常经营管理,进行利益输送,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客户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