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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及提成工资问题研究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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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之用 - 人单位单方解除权及“提成工资”问题研究2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及“提成工资”问题研究摘要:本案所列案例主要涉及两个问题:第一,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的出差费用报销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一方面劳动者的费用报销行为符合常理, 另一方面公司规章制度中对于出差费用的报销问题并未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最终被人民法院认定为非法解除。对用人单位的启示: 规章制度, 特别是奖惩规定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定,文字表述要清晰,避免模糊和歧义。第二,本案中劳动合同解除于 2011 年年底, 2011 年的提成工资以及即将于2012 年签署的销售合同的提成工资问题如何处理,也是本案的焦点之一。 在现行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一般以销售合同的签署作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提成工资的标准。 劳动者在主张提成工资的情况下,需要特别注意销售合同的签署问题。案情:甲某于 2008 年 6 月 16 日到用人单位上班, 于同一天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截止日期为2011年 6 月 15 日。合同到期后, 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续订书,合同期限至2014 年 6 月 15 日。2011 年 11月某日,用人单位向甲某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甲某在2011 年某月的差旅费报销中有虚开发票现象,违3 反了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条款,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因此决定与甲某自 2011 年 11月 4 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甲某不服,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经查明,甲某就 2011 年 9 月在某地出差期间 (共5 天)的差旅费报销共计1246 元,具体明细为:住宿费446 元,餐饮费 800 元。由于甲某就住的宾馆没有就餐功能,因此甲某在与宾馆合作的餐馆就餐, 按照宾馆与餐馆的约定, 在餐馆就餐发生的费用由宾馆开具发票。因此,甲某在宾馆实际发生的费用确实只有446 元,剩余 800 元为餐饮费。用人单位未就此次1246 元费用报销事宜进行报销,且在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之前, 未就此事与甲某及工会进行协商。另查,甲某为该单位销售人员, 根据甲某与该单位的销售提成协议,甲某可根据销售业绩提成。 在用人单位解除与甲某的劳动合同之际,有几个一直由甲某负责的客户将于2011 年年底或 2012 年年初与该单位签署销售合同, 在争议期间, 甲某举证证明前述销售合同已经由单位其他人员与客户签署。 在此种情况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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