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缮工程项目审计规定生效日期:2011年8月22日修订日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院修缮工程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医院合法权益,改进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等文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院的各项修缮工程项目是指房屋维修、水电、道路修建和通讯及网络工程修建等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从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结算,对其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医院审计部是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审计部做好对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四条审计部在院长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对修缮工程项目依法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扰
第五条凡我院各项修缮工程,其预结算必须报医院审计部进行审计
凡应经审计而未报审的工程结算,计财部不得办理决算手续
第六条对修缮工程项目规模较大、造价较高的工程项目,根据《卫生部关于部属(管)单位委托社会审计业务工作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可委托社会审计
凡需要委托社会审计的工作,都应由医院审计部统一委托,院内其他部门一律不得对外委托审计项目
第二章审计范围第七条单项工程造价5000元以上(含5000元),应由审计部对其结算进行全面审计,报有关领导审批后,办理决算手续
第八条单项工程造价在5000元以下的,由修缮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结算进行全面审核,报审计部备案,审计部于年度内定期对备案项目进行抽查
第九条所有修缮工程项目在施工前都需做工程预算,并签订合同或协议
所有的修缮工程项目预算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第三章审计内容第十条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内容的主要要求(一)报审工程项目是否履行院内立项审批手续;(二)项目合同或协议条款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