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建权〔2008〕827 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为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 168 号)、《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209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房屋登记工作实际情况,市建委制定了《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规范》自 2009 年 2 月 20 日起实施,原《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规范(试行)》(京建交[2005]1166 号)同时废止。本《规范》实施前已受理的登记申请,仍按原规定核准登记。 附件:《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目录 1.总 则 1.1 目的和依据 1.2 房屋登记 1.3 适用范围 1.4 房屋登记分工 1.5 房屋登记信息系统 2.一般规定 2.1 房屋登记范围 2.2 房屋登记种类 2.3 房屋登记簿与房屋权属证书 2.4 房屋登记内容 2.5 房屋登记程序 2.6 房屋登记的法定文字 2.7 房屋登记原则 2.8 房屋登记时限 2.9 房屋登记要求 2.9.4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 2.9.5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抵押登记 2.9.6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预告登记 2.9.7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更正登记 2.9.8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异议登记 2.9.9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地役权登记 2.9.10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其他要求 2.9.11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2.9.12 依生效法律文书登记 2.10 房屋登记收件标准一般性规定 3.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3.1 房屋所有权登记 3.1.1 初始登记 3.1.2 转移登记 3.1.3 变更登记 3.1.4 注销登记 3.2 抵押登记 3.2.1 一般抵押权登记 3.2.2 最高额抵押登记 3.3 预告登记 3.3.1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3.3.2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变更 3.3.3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 3.3.4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3.3.5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变更 3.3.6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 3.3.7 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 3.3.8 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变更 3.3.9 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注销 3.3.10 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3.3.11 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变更 3.3.12 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 3.4 更正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