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
第三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法律责任
第四条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和实施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消费者提供分餐等健康饮食的条件
第六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指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特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 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 1000 座以上(不含 1000 座)的餐馆
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 500~3000㎡(不含 500㎡,含 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 250~1000 座(不含 250 座,含 1000 座)的餐馆
中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 150~500㎡(不含 150㎡,含 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 75~250 座(不含 75 座,含250 座)的餐馆
小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 150㎡以下(含 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 75 座以下(含 75 座)的餐馆
(四)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