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颁布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 160 号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国内航线经营许可核准管理第三章 国内航线经营许可登记管理第四章 航线经营换季的管理第五章 航班管理第六章 特别管理规定第七章 航线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则 经 2005 年 12 月 31 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 年 3 月20 日起施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二 00 六年元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和有效地利用民用航空航线资源,维护国内民用航空运输市场秩序,保障航空运输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空运企业)从事国内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民用航空运输的航线经营许可。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 (一)“国内航线”,是指运输的始发地、经停地和目的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线; (二)“区际航线”,是指运输的始发地、经停地和目的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管辖区域之间的航线; (三)“区内航线”,是指运输的始发地、经停地和目的地在一个民航地区管理局管辖区域内的航线; (四)“航班”,是指空运企业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经营的定期飞行活动; (五)“加班”,是指一空运企业为满足市场需求,在被批准运营的定期航线上已确定的航班数目以外临时增加的航班; (六)“航季”,根据国际惯例,航班计划分为夏秋或冬春航季,夏秋航季是指当年三月最后一个星期日至十月最后一个星期六;冬春航季是指当年十月最后一个星期日至翌年三月最后一个星期六。 第四条 实施国内航线经营许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航空运输市场体系;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三)有利于保障航空运输安全,提高航班正常率和服务质量; (四)鼓励诚实守信,惩戒弄虚作假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五)兼顾地方经济发展与空运企业利益; (六)有利于优化航线资源配置,完善航空运输网络。 第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空运企业经营国内客、货航线的申请,分别采取核准和登记方式进行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