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城市规划体系1 总体特征英国是最早进行城市规划立法,也是城市规划体系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 对于许多国家产生了广泛的影响。英国的城市规划体系及其演变具有几个主要特点。(1)英国的城市规划法具有纲领性和原则性的特征, 实施细则是由规划主管部门所制定的各项从属法规, 特定的规划议题则以专项法为依据。从而使规划主干法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相对的稳定性。同时, 英国的地方议会没有规划立法职能, 这是与中央集权的规划行政体系相一致的。英国中央政府的规划主管部门不仅审批结构规划和受理规划上诉, 并且有权干预地方发展规划和开发控制。(2)英国的发展规划由战略性的结构规划和实施性的地方规划构成二级体系, 已为许多国家所借鉴。结构规划需要上报中央政府批准, 地方规划则是开发控制的主要依据。这样的发展规划体系既确保了战略性规划与国家和区域的发展政策相协调, 又使实施性规划过程较为简化, 以及时应对各种变化。尽管《一般开发规则》界定了不需要申请规划许可的小型开发活动,但英国的开发控制还是以判例式为主要特征。(3)地方规划只是开发控制的主要依据之一, 并不直接决定规划许可, 规划部门在审理开发申请时享有较大的自由量裁权。在开发控制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的同时, 也难免会存在不透明和不确定的问题。80 年代以来, 英国政府试图把简化规划控制作为改善投资环境的一项措施, 曾在企业特区( Enterprise Zones) 进行了通则式开发控制的试验, 但并没有得以推广。需要指出的是, 公众参与和规划上诉的法定程序使规划部门的自由量裁权受到了有效的监督和约束。2英国城市规划法一览表《住宅与城市规划诸法》(1909)《住宅与城市规划诸法》(1909)《城镇规划法》(1925)《城乡规划法》(1932)《 城 乡 规 划 ( 过 渡 期 开 发 ) 法 》(1943)《城乡规划法》(1944)1909 年 第 一 部 规 划 法 标 志 着 规划成为政府管理职能的开端《城乡规划法》(1947)《城乡规划(修正)法》(1951)《城乡规划法》(1953)《城乡规划法》(1954)《城乡规划法》(1959)《城乡规划法》(1962)《城乡规划法》(1963)1947 年 规 划 法 奠 定 了 英 国 现 代规划体系的基础《城乡规划法》(1968)《城乡规划法》(1971)《城乡规划(修正)法》(1963)《城乡规划法》(1974)《城乡规划(修正)法》(1977)1968 年 规 划 法 确 立 了 完 善 的 发展规划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