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建发[2007]15 号潍 坊 市 建 设 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实施〈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局,市属各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潍坊市实施〈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暂行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与潍坊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办公室联系。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潍坊市实施《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落实到位,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预防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办[2005]89 号)和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建发[2005]29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等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及安全施工费组成。第四条 潍坊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取第五条 在编制招标文件和投标报价时,应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按暂定金额列入工程造价。对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的报价,不得低于省发布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 90%;安全施工费按省发布费率全额计取,中标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作为建设单位预存和支付预付款的依据。第六条 招标方应在招标文件中,单独列出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费用项目清单,并明确投标方未按规定单独报价的,按废标处理。投标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单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清单和省发布的费率单独报价,不得删减。凡不按规定单独报价的,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