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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暖通工程师考试说明 ·关于做好 2003 年度全国注册电气工程师、公用设备工程师 (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化工工程师、土木工程 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 项的通知 注工[200311]号 各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机构,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政干部部、总后基建营 房部: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的通知》(人发[2003]25 号)《关于印发<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 规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 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4 号)《关于印发<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 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化工工程师 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6号),人事部、建设部和交通部 《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 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 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7 号)的精神,注册 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 道工程)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工作已经正式启动。为保证考核认定工作的顺利进 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1.各有关单位及各地、各有关部门主管机构应严格按照从人事部、建设部人 发[2003]24 号、人发[2003]25 号、人发[2003]26 号,人事部、建设部和交通部人发 [2003]27 号文件的要求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一份留地方,一份留专业委员会,一份上报全国委员会),严禁一个人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重复申报。 2.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工程类专业执业资格者不得申报注 册电气工程师、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化工工程师,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的考核认定。 二、申报材料 1.推荐单位和有关主管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人事部、建设部人发[2003]24 号、 人发[2003]25 号、人发[2003]26 号,人事部、建设部和交通部人发[2003]27 号文件中对申报材料的规定进行申报和审核、复核。 2.对于工作调动且在新的勘察设计单位工作不满 1 年者,应由原单位出具业绩 证明和职业道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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