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标准第 5.1 条和第 6 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本标准是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对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制定的。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 TC 288/S C 3) 归口并解释。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中化化工标准化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利民、梅建、路念明、常虹、张军、郭风琴、张晓钢、张建敏。2008-11-19 发布2009-01-01 实施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发 布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禁火区的动火作业。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AQ 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 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3.1 动火作业(hot work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钴、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易燃易爆场所(inflammable and explosive area)本标准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4 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4.1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1 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4.2 —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4.3 二级动火作业4.3. 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4.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 可根 据其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