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心文(HSIN WEN CHANG)与程赟、武汉宜家装饰材料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武知初字第 172 号 原告张心文(HSIN WEN CHANG),男,1960 年 5 月 4 日出生,加拿大国籍,护照号码:BC177357,现为上海明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居住于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 1515 号 2 楼。 委托代理人李雍,上海致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身份证号 320325197102038318。 被告程赟,女,1979 年 11 月 1 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 阳区汉阳大道 387 号 2 楼 6 号,身份证号 420105197911010849,个体经营武汉市武昌区新祥壁柜门经营部业主,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小东门宜家广场 6F2-B20号。 委托代理人冯利珍,湖北卓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宜家装饰材料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 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 388 号。 法定代表人芦汉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利珍,湖北卓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心文(HSIN WEN CHANG)诉被告程赟、被告武汉宜家装饰材料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家物业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 2009 年 3 月 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尹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燕平主审,代理审判员熊艳红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 2009 年 7 月 21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心文的委托代理人李雍,被告程赟及被告宜家物业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冯利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心文诉称: 原告张心文依法享有 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注册商标(简称“德仕”商标)于 2001 年5 月 7 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定使用商品为第 6 类金属门、金属门框、金属窗框等。“德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 2011 年 5 月 6 日。“德仕”商标经原告长期持续的商业使用和大量的广告宣传已具有非常高的显著性、知名度和商业价值。原告经调查获知, 被告程赟在其销售的商品和广告宣传、交易文书等商业活动中,擅自使用“德仕”商标,销售“德仕”商品。在原告 2008 年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时,被告程赟仍置若罔闻,继续销售的商品上使用“德仕”商标。被告程赟的行为属于主观恶意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告宜家物业公司系从事建材商品市场销售的组织管理者,对被告程赟在经营场所牌匾上标注“加拿大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