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文强10级商业银行2班学号:1040308243周三7、8节15876570152信用证软条款的性质与风险防范【摘要】信用证软条款具有两方面的性质,我国银行和企业应合理地运用“软条款”以保护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同时,对日益猖獗的软条款诈骗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以加强风险防范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softclause),在我国有时也称为“陷阱条款”(Pitfallclause),指开证申请人或者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中列入一些信用证生效的附加条款,使受益人不能任意支配信用证项下款项
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即买方完全控制整笔交易,受益人处于受制人的地位,是否付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意愿
“软条款”诈骗的主要特征有:1、信用证载有暂时不生效条款
指信用证开出后并不生效,要待开证行另行通知或以修改书通知方可生效:2、限制性付款条件
即信用证规定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者验货并签署检验合格证书才生效,或须由开证行存档印鉴相符,或规定商品检验采用买方国家(或地区)标准等,从而设置质检方面的障碍
在这类“软条款”信用证交易中商品的质量、数量等完全依赖于买方的主观意愿,使得供货方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
3、信用证中对开证银行的付款、承兑行为规定了许多前提条件
例如,信用证中规定“信用证项下的货款要在货物清关后才支付”或“开证银行须在货物到达时没有接到海关禁止进口的通知后才付款或承兑汇票”或“在货物到达时没有接到配额已满的通知后才付款或承兑”,这些条款完全违背了信用证以确定交货的单据为支付依据的原则
尽管受益人完全做到了单证一致还是得不到收款的保证,不可撤消信用证完全成了一纸空文
二、信用证软条款诈骗的风险防范(一)信用证贸易商的自我防范无论是那种信用证诈骗,受害者首先是信用证贸易商
在信用证软条款诈骗中,被诈骗人是卖方
这时,信用证贸易商无论是请求银行还是诉诸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