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一)•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第三节 近因原则案例•某游客到北京旅游,参观故宫博物馆后,激发其爱国之心,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问:保险公司能否承保?分析•不能承保. 因为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标的安全受益,保险标的受损则受损.本案例中,保险标的(故宫)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游客)带来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没有保险利益,也不能为其投保.•若可能承保,则要求受益人为故宫,游客只是投保人而已.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一)保险利益的定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法律认可并且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必须是客观上存在的利益,必须是能够在经济上确定的利益。•(二)保险利益的条件:•合法的利益;•客观存在的利益;•经济上可确定的利益。案例•王某得知其姐怀孕,为表示其庆贺,花钱购买了一份¡±母婴安康保险¡±.问:保险公司能否承保?分析•保险公司不能承保,因为王某对其姐没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中兄弟姐妹并没有直接的保险利益.(三)保险利益的种类•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所有权–委托保管权–抵押权•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与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二、保险利益原则•如果保险标的安全存在,则被保险人能继续享受其应得利益;若保险标的发生风险损害事故,则会失去这些利益或遭受经济损失。•其核心思想:没有保险利益就不存在保险关系(一)一般财产保险•1、保险利益原则在一般财产保险中规定:•投保人对其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所对应的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而且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该保险利益额度。案例•王某向张某租借房屋,租期 10 个月.租房合同中约定王某在租期内对房屋损坏负责,王某因此而投保火险一年.租期满后,王某按时退房,将保单与租约一起交给张某.半个月后,房屋发生火灾.问:保险公司应当如何理赔?分析•张某不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保单的转让要事先得到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否则转让无效.本案例中,王某是私下转让保单,发生事故时,尽管张某对标的具保险利益,仍不予理赔.•王某对标的无任何权利,不能索赔。•结论: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