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8:冶金(炼钢、炼铁)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冶金企业(包括从事利用高炉法、直接还原法、熔融还原法等将铁从矿石等含铁化合物中还原出来生产活动的炼铁企业,从事利用不同来源的氧来氧化炉料所含杂质的金属提纯活动的炼钢企业) 编写更为详细的安全隐患查报标准,并依照此通用标准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归类上报
当标准中引用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准发布新的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版)时,均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基础管理类隐患隐患类别隐患内容依据说明1
1 资质证照1
1 缺少 资 质证照1
1 未取得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2 号)第 7 条:应取得营业执照
2 未 取 得 消 防 验 收(备案)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 号)第 13 条:应通过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 119号令)第二十四条
3 未取得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文件《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24 号)第 17 条:应通过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4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009]第 26 号)第 5条:焦化、氧气及相关气体制备、煤气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质证照
5 新、改、扩项目未取得 “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 号):企业新、改、扩项目应取得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备案意见书、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备案意隐患类别隐患内容依据说明见书等“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
2 资质证照未合法有效1
1 营业执照内容与实际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