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化学工业部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化学工业部竣工验收工作是全面总结和考核建设成果,检验设计、 施工质量的重要建设程序,对促进建设项目及时交付生产,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化工建设的管理水平有着重要作用。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精神(计建设[1990]1215号),结合化工行业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一、竣工验收范围和内容凡新建、扩建、 改建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二、竣工验收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变更、调整文件等。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成套设备或单机设备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定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三、竣工验收标准(一)生产性装置和公用、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内容要求建成,能满足生产使用。(二)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经考核,生产能力、工艺指标、产品质量、主要原材料消耗、主要设备、自控水平等经济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三) 按国家环保要求,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三同时” 制度。在项目建成投产的同时,“三废”治理工作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同时建成投产。劳动保护、工业卫生、安全消防设施等符合设计要求。(四)技术文件、档案资料齐全、完整。(五)生活福利实施按设计要求基本建成,能够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六)化学矿山建设按设计内容完成采矿试生产和选矿试运转。(七)引进装置的验收标准按合同规定执行。四、竣工验收时间及要求(一) 生产装置经试车考核,已达到设计能力,要及时向国家上报新增生产能力,并办理竣工验收。 化工建设项目, 从化工投料试车出产品时起一般安排三个月的试生产。在试生产期间选择适当时机对生产装置进行生产考核(一般为72 小时)。完成生产考核后即办理竣工验收,办理交付使用资产手续。(二) 生产装置经试车考核证明能生产出合格产品,但确实达不到设计能力的,由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定,可按实际考核能力核定新的生产能力,并以此为依据进行工程竣工验收。(三)生产装置经试车考核,能生产出合格产品,也能达到设计生产能力,但由于原料、燃料、销路及经济效益等原因投产后不能达产,甚至要发生亏损的项目,也应分析原因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