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一、本笔记以《201209民法学原理二·债法教学要点》为依据,基于寇广萍老师之课件,根据张广兴《债法总论》、刘心稳《债权法总论》以及崔建远《合同法》整理而成,同时参考方志平《债法总论》、王利明《民法疑难案例研究》;二、债法博大精深,难免挂一漏万,如有遗漏,自行补充;若有谬误,请多指教;三、纯属个人平时债法笔记,请勿作考前重点,否则后果自负;四、若对以上各条存有疑虑,请勿再看
五、如有雷同,算我抄你
若有它版,或属重名
1、债效力扩张规定2、代位权与撤销权3、为第三人利益合同4、预告登记5、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相对性的例外(即约束第三人)债法总论笔记第一章债与债法一、债的意义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债的特征1、动态财产关系→财产由一方移转至对方2、相对性财产关系3、请求型、利益间接型财产关系4、期限性法律关系三、债法的意义狭义的债法:民法典中的债权、债务编或专门的债法立法文件广义的债法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单行法、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国家参加的有关债权债务关系的国际公约四、债法的性质1、民法的组成部分2、动态财产关系法3、集中反映市场交换关系一般规则的规范体系4、民法中的任意性规范体系1By民商1107王融擎买卖不破租赁合同对委托人效力构成要件相关概念单纯不作为的给付→债务人“应当不为他能为”的行为容忍的给付→债务人对于某种通常不应容忍的状态而依据债务应当容忍的给付第二章债的构成要素一、债的主体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债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国家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二、债的客体(标的)债所确定的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当为的特定行为
1、须为使他人财产有所增益的行为债的客体=债的标的→给付2、须为有意识的增加他人财产的行为3、给予行为基于一定目的债的标的物:给付所结合的物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