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债权人代位权的司法实践佟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一、德国模式在我国的不适用性大陆法系国家对代位权制度有两种立法模式:德国的否定模式和其他国家的肯定模式(如法、日)
我国应采取哪种模式
(一)我国并无德国已采用的强制执行法模式
(二)我国目前的执法环境尚不足以支持强制执行法的良好实施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300条和《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第61-69条的规定在实践中弊大利小
司法实践中会发生即使第三人提出异议,执行法院依然强制执行的情况,而此时,第三人并无适合的法律途径寻求司法救济
此类问题屡见不鲜
二、直接受偿说具有过多的理想化色彩,不具有理论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目前关于代位权主要有两种学说――“直接受偿说”和“入库说”
(一)直接受偿理论主要来自于日本和台湾的某些学者,并非主流观点,亦不为立法所肯定
我国是唯一在立法层面肯定的国家(我国司法解释具有某种立法职能)
其理由主要有三:1、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直接清偿有利于提高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积极性,同时可以避免债务人坐享其成后又另行处分给他人,最大限度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2、简化程序,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
债权人只需通过一次诉讼即可实现债权,无需象传统观点,债权人先进行代位权诉讼,再进行债权诉讼才能实现债权
3、不会影响其他债权人的正当利益,因为债务人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提起代位权诉讼,如其他债权人不提起诉讼,根据不告不理原则,视为未主张权利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二)直接受偿说的理论困境:代位权的立法目的究竟是保全债权还是实现债权
1、代位权是对债的相对性的突破而不是否定
我认为债的相对性是债的本质属性,其只能被突破而不能被否定
2、代位权制度的根本目的是维护交易安全而不是对债权人的“特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