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提高中心公信力,提升中心工作效率
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加快中心的业务发展,根据中共中央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文件精神,结合我中心实际,现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的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心正、副股级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
第四条 中心领导班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第五条 选拔担任中层干部应当具备的资格(一)提任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五年以上工龄,一般应有行政业务工作经历
(二)提任中层干部一般应具有大学本(专)科以上学历
(三)提任中层正职、副职的应具有 2 个(含 2 个)检验检测范围内以上资格证书
(四)提任中层正职,应当具备三年以上副职岗位任职经历
(五)提任中层干部,中层正职男同志一般不超过 50 岁,女同志一般不超过 45 岁;中层副职男同志年龄一般不超过45 岁,女同志一般不超过 40 岁
(六)提拔中层干部,在同等条件下取得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的优先考虑(七)提任中层干部近年来年度考核都必须称职(或合格)以上
(八)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
第六条 干部应当按条件和资格逐级提拔
特别优秀的青年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业务能力突出的可以被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
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的条件和理由,须经中心主任、社会集体研究确定,并按照上级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第七条 个人推荐
给每位职工发放《个人拟定岗位推荐表》,以实名制推荐方式进行全额推荐
第八条 演讲竞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