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用工单位): 丙方(劳动者): ,身份证号码: 丙方于 201 4 年 9 月 1 日由甲方派遣至乙方工作, 2014 年 9 月 1 5 日丙方在乙方因日常工作发生受伤事故,后经深圳市社保局认定为工伤, 2016 年 6 月 14 日由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 八 级伤残,丙方于 201 7 年 3 月 1 日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以及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一、丙方因个人原因自愿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甲、丙双方的劳动关系于 201 7 年 3 月 31 日依法解除,甲方应配合办理好丙方在乙方的相关交接手续;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好丙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
二、各方共同确认,就丙方遭受工伤并自愿离职事宜所产生与劳动合同关系有关的全部款项由乙方承担,故甲、乙、丙三方经协商约定,同意由乙方直接向丙方支付因其遭受工伤并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有关的款项(该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差额工资及护理费、奖金、提成、津贴、补助、加班费、离职补偿、及各项补偿金等,包括甲方可能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一切款项)共计人民币 39000
00 元(大写:叁万玖千元整),丙方不得要求甲方另行再支付任何其他与工伤或解除劳动合同有关的任何款项
三、丙方在工伤期间两次住院,乙方均支付了丙方住院伙食费 35 元/天,第一次住院 44 天,第二次住院 15 天,共计 70 天,花费 2065
在甲方为丙方向深圳市社保局申报了工伤保险待遇以后,深圳市社保局已将两次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直接发放到了丙方的银行账户
现各方共同确认,丙方需按照乙方在住院期间支付的伙食费标准 2065
00 元,退回给乙方
四、丙方在进行两次劳动能力鉴定时,花费鉴定费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