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质监站行政处罚职权裁量标准二二五二二五年三月〇〇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45 项)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一)法律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 年 1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9 号) 第五十六条第六款“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2、《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 年 10 月 14 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1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第五款“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承办机构 城阳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三)裁量标准1、【轻微】(1)违法情形初次违反本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面积在 5 千平方米以下的(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1 万元2、【一般】(1)违法情形初次违反本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面积在 5 千至 1万平方米的(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5 万元3、【较重】(1)违法情形违反上述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面积在 1 万至 5 万平方米的(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20 万元4、【严重】(1)违法情形违反上述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面积在 5 万平方米以上的(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30 万元5、【特别严重】(1)违法情形违反上述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经督促拒不整改,或造成恶劣影响的(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50 万元二、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一)法律依据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4 月 4 日,建设部令第 78 号发布)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承办机构城阳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2(三)裁量标准1、【轻微】(1)违法情形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筑面积 1 万平方米及以下的(2)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罚款2、【一般】(1)违法情形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筑面积 1 万至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