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行为,防止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附表确定的可以用于制毒的非药品类主要原料和化学配剂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见本实施细则附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
《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调整或者《危险化学品目录》调整涉及本实施细则附表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随之进行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省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颁发工作
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区)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第四条 县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一节 首次申请与审批第五条 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 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