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家犯罪中,被控以职务侵占罪的比例居高不下,许多民营企业家更是经常游走在法律的边缘。本文详细阐述了职务侵占罪的犯罪特征、行为认定、立案追诉、量刑与处罚标准以及与其他近似犯罪的区别,对民营企业家的经营活动有很大的指导作用。一、职务侵占罪——其实并不遥远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职务侵占罪是企业家、公司高管最容易触犯的罪名之一,在民营企业中更为常见,但却最容易被忽视。根据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等单位历年发布的企业家犯罪报告,2015 年和 2016 年民营企业家犯职务侵占罪的数量均占到所犯罪名统计总数的 12.3%。从近年来触犯职务侵占罪的企业家来看,不少著名企业家也未能幸免。如,2016 年 12 月,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吴长江因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4 年;2012 年 8 月,真功夫原董事长蔡达标因职务侵占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 14 年,等等。二、法律界限——以下行为均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综合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法院公开审理的相关判例,总结出职务侵占罪的主要表现形式:(一)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因此,若其利用职权侵占公司财产,将构成职务侵占罪。实践中常见的是擅自使用公司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购买房屋、汽车或者其他物品,有的甚至直接支取公司财产用于购买土地、厂房等个人用途。如,广州某电器实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钟某擅自使用公司资金 500 多万元为家庭成员和公司员工购买房产和车库,并从公司划款时在会计账上作冲平其他应付款处理,被法院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钟某以该罪名获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50 万元。(二)公司股东擅自占有出资企业的财产股东出资设立公司,其投入的财产及收益已经不再属于个人,而属于公司所有,不能与个人财产混为一谈。如果股东利用其在公司担任职务的便利,将公司财产混同于自己的财产,或者认为公司的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从而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占有、私分已为公司所有的财产,或者将该公司财产擅自转让给自己或他人控制的另一公司,均构成职务侵占。(三)非法占有其他股东的股权公司股东如果为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