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清水河灌区灌溉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第二章总则第一条第二条为了加强灌溉用水管理,确保用水单位(用水户)均衡受益,实行科学用水、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灌溉用水的效益和供水可靠性,为广大用水单位(用水户)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灌区内各用水单位(用水户)、管水单位,在本灌区范围内进行的一切灌溉活动均应遵守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清水河水管所是本灌区灌溉用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本制度在灌区内的实施,各乡镇水利管理站负责本制度在所在乡镇的实施。第七条第八条本制度在管理实践中要不断总结经验、查漏补缺,执行中发生新问题以及没有涉及到的方面,应及时上报水管所,以便进行补充修订完善。第三章第四章权利与义务第五条用水单位(用水户)享有以下权利:1、依法用水的权利;2、参与用水管理的权利;3、用水管理的知情权与监督权;4、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的权利。第六条用水单位(用水户)应履行以下义务:1、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义务;2、按用水量按时足额缴纳水费的义务;3、保护水利工程、维修斗农渠正常运行的义务;4、及时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第七条水管单位享有以下权利:1、按要求分配水量的权利;2、依法收取水费的权利;3、调解水事纠纷,依法处理水事案件的权利。第八条水管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实行依法治水的义务;2、按水权面积保证灌溉供水的义务;3、维护水利工程、干支渠正常运行,保证灌溉正常进行的义务;4、组织防汛抢险、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义务。第五章第六章灌溉管理的实施第九条用水申报1、每年初由用水协会将全年灌溉计划按组、按轮次汇总报水管站,由水管站按协会、按轮次汇总后报水管所备案。灌溉计划应包括灌溉时间、各类作物灌溉面积、灌水定额、总需水量等内容。2、每轮水开灌前 5 天,各用水协会将本轮灌溉用水申请按组、按作物种类汇总报水管站,由水管站按协会、按作物种类汇总,于开灌前 3天报水管所审核。用水应包括灌溉时间、各类作物灌溉面积、灌水定额、总需水量等内容。第十条水量分配1、水管所收到用水申请后,及时制定配水计划,并在开灌前发至水管站,由水管站下发至各协会,由用水协会严格按照配水计划自行调配各用水小组的用水时间和水量。2、水量分配按以下原则进行(1)坚持上、下游兼顾,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2)坚持“统一管理、总量控制、以供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