框架填充墙结构施工技术标准1. 总则1.1 为适应浙江省框架填充墙结构的发展,克服框架填充墙结构中出现的质量通病,提高框架填充墙结构的工程质量,特制定本标准。1.2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内非抗震设防和 8 度以及 8 度以下抗震设防的地区,以砌块、砖为材料的砌体填充墙结构。1.3 本标准根据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JGJ/T14-2004、《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T15229-200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JG8239-1977、《多孔砖砌体结构设计规范》JGJ137-2001、《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2000、《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2004 等,并结合浙江地区的气候条件、地方习俗以及砌块产品而编制。1.4 本标准结合本地区的工程实际,针对框架填充墙结构中存在的裂缝问题进行有效的防治。1.5 凡本标准未作规定之处,均应按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2. 基本规定2.1 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块材、水泥、钢筋、外加剂等尚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严禁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的材料。2.2 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捡。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2.3 不同强度等级砖或砌块不应混砌,不同品种的砖或砌块不应混砌。2.4 砌筑时灰缝应饱满,严禁先干砌后再灌缝。2.5 不得任意撬动已砌好的砌块或在砌体上随意打洞凿槽。2.6 外墙、厨厕及易起裂、漏的部位应严格控制砌筑质量。2.7 雨期或冬期施工要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2.8 未经培训合格的工人不得上岗砌筑。2.9 墙体砌筑的工程质量应满足《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 的规定。2.10 砌体填充墙与主体结构的拉结构造及非承重墙之间的拉结构造按附录《砌体填充墙结构构造图集》施工。3. 材料3.1 块材本标准框架填充墙材料应优先选用轻质墙体材料3.1.1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简称小砌块):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简称普通小砌块)、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简称轻骨料小砌块)3.1.2 砖类: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烧结普通砖3.1.3 块材性能及质量要求:砖块材的强度等级不小于 MU10。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