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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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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员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施工作业人员合法权益。为转移事故风险,增强预防和控制事故的能力,结合工程总承包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各分包单位项目部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第三条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日。提前验收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第四条各分包单位项目部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最低保险金额的标准。第五条保险费应当列入工程费用。保险费由各分部支付,各分包单位不得向职工摊派。各分包单位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投保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第六条各分包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第七条意外伤害保险应规范和简化索赔程序,搞好索赔服务。发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各分部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第八条各分包单位应当选择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安全服务内容可包括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培训、防灾防损设备配置、安全技术研究等。各分部在投保时可与保险机构商定具体服务内容。第九条本制度适用于工程总承包项目部以及各分包单位项目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情形。第二章工伤认定申请对各类事故中发生因工意外伤害的,应及时做好工伤申报工作。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由分包单位项目部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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