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组成要件的具体判定依照《侵权责任法》第54 条规定,组成医疗损害责任应当具有四个要件,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的违法诊疗行为,患者受到损害,违法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和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过错。这并非是一个新问题,但自《侵权责任法》通过实施以后,对此多有不同明白得,需要统一熟悉并统一司法适用尺度。本文对这四个要件进行以下详细讲解,说明笔者的观点。一、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的违法诊疗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的违法诊疗行为,简称违法诊疗行为,是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首要要件。这是侵权责任违法行为要件在医疗损害责任组成要件中的具体表现。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的违法诊疗行为由以下两个要素组成。(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的诊疗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的诊疗行为要紧包括四个要素,一是医疗机构,要紧解决责任人的资格问题;二是医务人员,要紧解决行为人的资格问题;三是诊疗活动,要紧解决的是医疗损害责任发生的环境;四是诊疗行为,是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要件。 1 .医疗机构依照 1994 年 2 月 26 日国务院《医疗机构治理条例》 第 2 条规定,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 医治活动的医院、 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和急救站等机构。除此之外的机构都不属于医疗机构。例如,执业助理医师不得成立个体诊所,设立个体诊所行医的,由于不是医疗机构, 仍为非法行医。 [1] 有人以为, 发生医疗损害责任以后,由于造成损害的医生是在医疗机构深造的不具有资质的“医生”、医院聘用的不具有医生资格的 “医生”,医疗机构主张自己的医生不合伙质而否定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是没有道理的。理由是,医疗损害责任是医疗机构的责任,而不是医生自己承担的责任,因此,医院聘用或深造的不具有医生资质的“医生”,过错在于医疗机构, 并非妨害医疗机构依法承担自己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没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发生医疗损害责任,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一样条款确信侵权责任,不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关于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在家中擅自诊疗病人造成人身损害事故的,由于医疗活动是医疗机构的活动,不是医生个人的活动,因此也不以为是医疗损害责任,应当适用一样侵权行为的规那么处置。 [2] 相反,神经病医院与一样的医疗机构不同,对神经病患者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