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最大的免费法律咨询中心www.9ask.cn医疗机构延误治疗的法律责任佚名【正文】纷案评析一、基本案情2009 年 10 月 6 日 7 时许,王某驾驶摩托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被送往K医院救治,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当日8 时左右,王某被推进手术室抢救。12 时许,王某术后回病房。两个小时后,王某感觉腿部疼痛肿胀,因找不到医生,便告知值班护士,护士说刚做完手术都这样。5 个多小时后,王某的腿部又肿又紫,疼痛难忍,查房的医生发现情况不好,找来主治医生会诊,王某的父母听主治医生说是因血管未接好造成的血栓。当日18 时左右, K 医院在不具备手术条件的情况下对王某实施了血管修复术,手术进行7 个多小时。术后不久, 王某仍感觉疼痛难忍,护士给其注射了止痛针。之后,王某又感觉疼痛且腿部肿胀,颜色又黑又紫。自王某从手术室出来,右腿伤口处一直向外渗血,护士不得不将绷带全部打开,仍然不能缓解其疼痛和肿胀感,也不能控制伤口流血。10 月 7 日 11 时左右, K医院因无法控制王某的病情,告知其父母实施截肢手术。王某的父母不同意截肢,要求转院治疗, K医院医生不仅不同意,还在医院门口阻拦王某转院。几经周折,王某终于转至L 市人民医院,该院的医生告知王某父母来晚了,K 医院在给王某实施骨折内固定术时未对血管进行探查, 未发现血管挫裂症状并及时修复,导致肢体缺血细胞缺氧时间过长,现血管已栓塞坏死,必须实施截肢手术。 王某的父母不忍心孩子失去右腿,又将王某转往某军区医院治疗,该院的诊断结论和L 市人民医院一致, 于是先通过手术试图将腘动脉挫裂栓塞通开,但因耽搁时间过长未能成功。又经过第三次手术,王某截肢愈后出院。王某的损伤经鉴定已构成五级伤残, 且需安装假肢。 王某出院后诉至L 市 S 区人民法院, 认为其截肢是因被告K 医院实施骨折内固定术时未将挫裂的血管修复,致血管栓塞造成的。右腓骨骨折内固定手术只是普通的手术, 实施该手术前对血管进行探查是必要项目。由于被告手术时不具备基本的医疗常识,疏忽大意, 将患者的性命当儿戏,致其终生残疾,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原告刚满 18 岁,因被告的过错不得不截肢造成终身残疾,给以后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影响原告一生的前途,也彻底改变了原告的命运。因此,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83616.92 元,并保留以后继续向被告主张赔偿假肢安装及维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