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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医疗机构延误治疗的法律责任佚名【正文】纷案评析一、基本案情2009 年 10 月 6 日 7 时许,王某驾驶摩托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被送往K医院救治,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
当日8 时左右,王某被推进手术室抢救
12 时许,王某术后回病房
两个小时后,王某感觉腿部疼痛肿胀,因找不到医生,便告知值班护士,护士说刚做完手术都这样
5 个多小时后,王某的腿部又肿又紫,疼痛难忍,查房的医生发现情况不好,找来主治医生会诊,王某的父母听主治医生说是因血管未接好造成的血栓
当日18 时左右, K 医院在不具备手术条件的情况下对王某实施了血管修复术,手术进行7 个多小时
术后不久, 王某仍感觉疼痛难忍,护士给其注射了止痛针
之后,王某又感觉疼痛且腿部肿胀,颜色又黑又紫
自王某从手术室出来,右腿伤口处一直向外渗血,护士不得不将绷带全部打开,仍然不能缓解其疼痛和肿胀感,也不能控制伤口流血
10 月 7 日 11 时左右, K医院因无法控制王某的病情,告知其父母实施截肢手术
王某的父母不同意截肢,要求转院治疗, K医院医生不仅不同意,还在医院门口阻拦王某转院
几经周折,王某终于转至L 市人民医院,该院的医生告知王某父母来晚了,K 医院在给王某实施骨折内固定术时未对血管进行探查, 未发现血管挫裂症状并及时修复,导致肢体缺血细胞缺氧时间过长,现血管已栓塞坏死,必须实施截肢手术
王某的父母不忍心孩子失去右腿,又将王某转往某军区医院治疗,该院的诊断结论和L 市人民医院一致, 于是先通过手术试图将腘动脉挫裂栓塞通开,但因耽搁时间过长未能成功
又经过第三次手术,王某截肢愈后出院
王某的损伤经鉴定已构成五级伤残, 且需安装假肢
王某出院后诉至L 市 S 区人民法院, 认为其截肢是因被告K 医院实施骨折内固定术时未将挫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