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Z—028:医院奖惩条例生效日期: 2005 年 1 月 1 日修订日期: 2016 年 3月 18 日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 树立良好的院风院纪, 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医院管理和行风建设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坚持精神和物质奖励、 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对有突出贡献者予以重奖,对违规违纪且认错态度恶劣者,从重处罚。第三条全院在职职工均适用于本条例。 依据本条例所实施的奖惩事项, 均记入医务人员定期考核档案、医德医风档案,并与年度考核、晋级、晋职、聘任及评先评优挂钩。第一章奖励第四条模范遵守《医院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 对突出的好人好事,给予通报表彰及一定的物质奖励。第五条获得国家、省、市、县等政府授予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获国家级先进集体奖励10000 元,先进个人奖励5000 元。获省(部)级先进集体奖励5000 元,先进个人奖励2000 元。获市(厅)级先进集体奖励2000 元,先进个人奖励1000 元。获县级先进集体奖励1500 元,先进个人奖励800 元。获县各部门、系统先进集体奖励1000 元,先进个人奖励 500 元。第六条由组织推荐,参加各类竞赛的分别给予以下奖励。获得第一、 二、三名,省级以上 (含省级) 每项每人分别奖励2000 元、1500元、1000 元;市级每项每人分别奖励 1500 、1000 元、600 元;县级每项每人分别奖励 1000、800 元、500 元。第七条在全院各项评比竞赛中获前三名者,团体每项分别奖励1500 元、1000 元、 800 元,个人每项分别奖励800 元、 500 元、300 元。第八条医院组织评选的各类先进个人各奖励800 元,先进单位奖励1500元。第九条关心、维护医院声誉和利益, 勇于举报不正之风, 揭露损害集体利益的人和事,为医院挽回或减少损失的,经核实,除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外,视贡献大小给予 500— 5000 元奖励。在突发事件中表现优秀、 见义勇为的个人与集体, 除通报表彰外, 视情节给予 500— 10000 元奖励。在工作中(工作职责外) 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或避免严重差错或事故者,经核实,视情节给予1000— 5000 元奖励。第十条为医院管理、技术进步以及深化改革书面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用后取得明XZ—028:医院奖惩条例生效日期: 2005 年 1 月 1 日修订日期: 2016 年 3月 18 日显效益者,每次奖励500— 5000 元。第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