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县医院建设指导意见(讨论稿)第一条为加强县医院建设管理,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满足群众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特制定县医院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县医院是以向本县范围内居民提供较高水平医疗服务为主,兼顾预防、保健和康复服务并承担一定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医疗机构
是全县的医疗和业务技术指导中心,负责基本医疗及危重急症病人的抢救,接受县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转诊,承担乡村二级卫生技术人员的进修培训以及业务技术指导任务
第三条县医院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加大投入和深化改革,完善服务功能,提升管理水平,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服务能力,保障人民群众健康需求
第四条县医院建设,除执行本指导意见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县医院床位规模按照服务人口、服务需求和县域内现有医疗资源确定
原则上 10 万人以下、 10-30 万人、30-50 万人、50-80 万人床位数分别不超过100 张、 200 张、 300 张、 400 张,80 万人及以上可设置500 张及以上床位
第六条业务用房建设规模严格按照标准,依据填平补齐原则,2 合理确定
业务用房建设以改扩建为主,严格控制新建项目
特别严格控制整体搬迁、异地新建医院或分院
业务用房建设包括急诊、门诊、医技、住院、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等七部分
第七条县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标准参照表 1 的规定
县医院建筑面积指标( ㎡/床)表 1 床位规模 (床) 100 200 300 400 500 500 以上床均建筑平米指标75 80 83 86 第八条县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有的比例,宜符合表2 的规定
实际使用中,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医院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县医院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