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14 年 4 月 30 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制定
2014年 5 月 28 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为了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 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安全保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将轨道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安全等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应急事件处置等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并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城市管理、价格、卫生、环境保护、园林、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
市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违反轨道交通运营规范的行为进行劝阻,维护轨道交通运营秩序
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障轨道交通正常建设和运营的需要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