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LIMANTAN TIMUR2 x 60 MW 燃煤电厂购电协议书购买方: PT PLN (PERSERO)出售方: PT [tba]签署日期:注:PT PLN (PERSERO)、PT [tba] (出售方)与 [tba] 和[tba] (赞助方)所签署的赞助协议亦包含在本协议中,签署日期与本协议日期相同第二部分PPA范本电力收购协议本购售电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 ) 由下列双方签署:1、[PT. [tba]],是一家依照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法律组织和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主要办公地点为:[ 在此处填写地址 ] ( 以下简称售电方 )2、PT. PLN (PERSERO), 是一家依照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法律组建的国有企业,其主要办公地点为:Jl. Trunojoyo Blok M I/135, Jakarta Selatan, Indonesia (以下简称 PLN)上述各方在下文单独使用时都称为“参与方”,一起合并时为“参与各方”。 参与各方均同意下列引述:引述语A 鉴于 JAVA地区电力需求增长, PLN要求从售电方购入电量。B 鉴于售电方已于 [ 在此处填写日期 ] 签订了合作意向书,确认其燃煤电厂所发电量将向PLN 公司销售。该电厂位于Panajam, Kalimantan Timur, Indonesia,包括两台机组,其设计净容量为60 MW,电厂的设计、融资、建设、营运和所有权均归售电方所有。C 在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条款范围内,PLN具有从售电方购买电量的意愿,售电方也具有向PLN出售电量的意愿。D PLN和售电方有意明确和阐明在该项目中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具体责任和义务将在下面明确、定义。根据上述前提条件,结合双方在下文中缔结的约定和协议,PLN和售电方同意以下内容:第一条定义在本协议中使用的相关名词其含义如下:“会计原则”:是指适用于印度尼西亚法律的普遍公认的会计原则(即 Pernyataan Standar Akuntansi Keuangan, 简称“ PSAK”)。“活动报告”:是指依照本协议20.1(b) 以及附录 M中的要求,由售电方向 PLN递交的季度和年度报告。“实际可用系数”:定义见附录 G,简称为 AFa。“调整周期”: 定义见本协议 10.2 部分。“协议”:是指本购电协议,包含其附录、附件和一览表。为使条件和条款保持一致,可对本协议进行修订。“申请人”: 定义见本协议 17.2.2 部分。“仲裁法”: 定义见本协议 17.3.1 部分“可用性分析”:是指每个签约年度,按照附录A和附录 G的规定,在售电方和 PLN约定的时间, 分析本签约年度内每个收费周期中机组可用系数。“收费周期”:是指:(1)运行机组从进行运转可靠性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