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LIMANTAN TIMUR2 x 60 MW 燃煤电厂购电协议书购买方: PT PLN (PERSERO)出售方: PT [tba]签署日期:注:PT PLN (PERSERO)、PT [tba] (出售方)与 [tba] 和[tba] (赞助方)所签署的赞助协议亦包含在本协议中,签署日期与本协议日期相同第二部分PPA范本电力收购协议本购售电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 ) 由下列双方签署:1、[PT
[tba]],是一家依照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法律组织和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主要办公地点为:[ 在此处填写地址 ] ( 以下简称售电方 )2、PT
PLN (PERSERO), 是一家依照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法律组建的国有企业,其主要办公地点为:Jl
Trunojoyo Blok M I/135, Jakarta Selatan, Indonesia (以下简称 PLN)上述各方在下文单独使用时都称为“参与方”,一起合并时为“参与各方”
参与各方均同意下列引述:引述语A 鉴于 JAVA地区电力需求增长, PLN要求从售电方购入电量
B 鉴于售电方已于 [ 在此处填写日期 ] 签订了合作意向书,确认其燃煤电厂所发电量将向PLN 公司销售
该电厂位于Panajam, Kalimantan Timur, Indonesia,包括两台机组,其设计净容量为60 MW,电厂的设计、融资、建设、营运和所有权均归售电方所有
C 在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条款范围内,PLN具有从售电方购买电量的意愿,售电方也具有向PLN出售电量的意愿
D PLN和售电方有意明确和阐明在该项目中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具体责任和义务将在下面明确、定义
根据上述前提条件,结合双方在下文中缔结的约定和协议,PLN和售电方同意以下内容:第一条定义在本协议中使用的相关名词其含义如下:“会计原则”:是指适用于印度尼西亚法律的普遍公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