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目录 (2015 版) 》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 2015 版)》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重要基础性文件,是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以及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根据《条例》规定,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制定了 《目录( 2015 版)》,于 2015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名录》 ( 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 版)同时予以废止
制定背景2003 年 3 月,根据《条例》(国务院令第344 号),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发布公告《危险化学品名录》( 2002 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 年第 1 号),包括危险化学品条目 3823 个
2003 年 6 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铁道部、交通部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剧毒化学品目录》( 2002 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 部门公告 2003 年第 2 号),包括剧毒化学品条目 335 个
根据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以下简称GHS),我国制定了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确立了化学品危险性28 类的分类体系
由于《危险化学品名录》( 2002 版)主要采用爆炸品、易燃液体等8 类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体系,与现行化学品危险性 28 类的分类体系有巨大差异
现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调整了危险化学品的定义,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同时,《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 版)列入的品种偏多,不符合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