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人朱林燕、罗香玲、赖益民犯医疗事故罪一案原审被告人朱林燕、罗香玲、赖益民犯医疗事故罪一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9)株中法刑一终字第37 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林燕,女,1983 年 7 月 5 日出生于湖南省炎陵县,汉族,中专文化,原系炎陵县水口中心卫生院护士,住(略)
因涉嫌犯医疗事故罪,于2008 年 9 月 9 日被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香玲,女,1978 年 10 月 1 日出生于湖南省炎陵县,汉族,大专文
化,原系炎陵县水口中心卫生院妇产科医师,住(略)
因涉嫌犯医疗事故罪,于2008 年 9月 9 日被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赖益民,男,1948 年 7 月 1 日出生于江西省宁冈县,汉族,中专文化,原系炎陵县水口中心卫生院聘任副院长,家住(略)
因涉嫌犯医疗事故罪,于2008 年10 月 9 日被取保候审
炎陵县人民法院审理炎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林燕、罗香玲、 赖益民犯医疗事故罪一案,于二00 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09)炎法刑初字第11 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朱林燕、罗香玲、赖益民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2007 年 12 月 20 日下午,产妇郭丽平到炎陵县水口中心卫生院妇产科分娩,由该院当班的助产医生罗香玲接诊,通过B 超检查,被告人罗香玲发现胎儿臀位,即告知郭丽平及家属平产比较困难,易损伤胎儿的手臂丛神经
尔后, 罗香玲在征得郭丽平及其家
属意见并电话请示主管业务的副院长赖益民同意后,决定实施剖宫产手术
当晚 7 时许, 被告人罗香玲担任主刀医师、被告人赖益民(外科主治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