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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朱林燕、罗香玲、赖益民犯医疗事故罪一案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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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审被告人朱林燕、罗香玲、赖益民犯医疗事故罪一案原审被告人朱林燕、罗香玲、赖益民犯医疗事故罪一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9)株中法刑一终字第37 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林燕,女,1983 年 7 月 5 日出生于湖南省炎陵县,汉族,中专文化,原系炎陵县水口中心卫生院护士,住(略)。因涉嫌犯医疗事故罪,于2008 年 9 月 9 日被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香玲,女,1978 年 10 月 1 日出生于湖南省炎陵县,汉族,大专文. . 化,原系炎陵县水口中心卫生院妇产科医师,住(略)。因涉嫌犯医疗事故罪,于2008 年 9月 9 日被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赖益民,男,1948 年 7 月 1 日出生于江西省宁冈县,汉族,中专文化,原系炎陵县水口中心卫生院聘任副院长,家住(略)。因涉嫌犯医疗事故罪,于2008 年10 月 9 日被取保候审。炎陵县人民法院审理炎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林燕、罗香玲、 赖益民犯医疗事故罪一案,于二00 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09)炎法刑初字第11 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朱林燕、罗香玲、赖益民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 2007 年 12 月 20 日下午,产妇郭丽平到炎陵县水口中心卫生院妇产科分娩,由该院当班的助产医生罗香玲接诊,通过B 超检查,被告人罗香玲发现胎儿臀位,即告知郭丽平及家属平产比较困难,易损伤胎儿的手臂丛神经。尔后, 罗香玲在征得郭丽平及其家. . 属意见并电话请示主管业务的副院长赖益民同意后,决定实施剖宫产手术。当晚 7 时许, 被告人罗香玲担任主刀医师、被告人赖益民(外科主治医师)担任第一助手,在器械护士林红艳、巡回护士赖春英的协助下,为产妇郭丽平实施剖宫产,手术在赖益民的指导下进行,产出一活男婴,晚8 时 16 分手术结束。之后将产妇郭丽平送至病房,交由当班护士朱林燕护理,被告人罗香玲写了一级护理医嘱交被告人朱林燕执行。朱林燕按照医嘱对郭丽平进行了生命体征(血压、呼吸、脉搏等)的测量及输液,并上了心电监护仪。次日凌晨1 时 30 分许,郭丽平输完液后,被告人朱林燕观察郭丽平的情况较平稳,就撤了心电监护仪,然后交待郭丽平的丈夫谭述义,如果产妇有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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