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橡胶制品业(轮胎制造除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二 O 一五年七月前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 ”时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的指导意见》(浙政发〔 2011〕107 号)、《浙江省工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2014-2017 年)》(浙政办发〔 2014〕61 号)、《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浙环发〔 2013〕54 号)等文件相关要求,加快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台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现参考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及工作要求,特制定《台州市橡胶制品业(轮胎制造除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以指导台州市轮胎制造业外的橡胶制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及环境管理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本规范将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及技术发展情况适时修订,当本规范与国家、省新颁布的相关要求有冲突时,以新颁布的要求为准
本规范由台州市环境保护局组织起草,由台州市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提供技术支撑
企业的具体整治工作由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
本规范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本规范由台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目 录1 整治目标
12 术语和定义
1 橡胶制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