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冲刺班民法讲义民法 总论部分一、民法的基本理论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第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
第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可以分为物、 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第三,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第四, 民事法律关系是随着特定的民事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发生的
二、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一)民事权利的基本分类1、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支配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标的物进行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如人身权和物权等权利
请求权是指民事主体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典型代表是债权
抗辩权是指民事主体一方对抗请求权或者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如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等权利形成权是指民事主体一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单方行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例如撤销权和抵销权
三、自然人(一)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2、胎儿的应留份额问题3、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问题(二)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分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在18 岁以上,精神正常( 2)限制行为能力( 3)无行为能力2、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救济( 1)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 2)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 3)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实施的行为效力待定( 4)超出民事行为能力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四、法人(一)法人的独立责任我国《 民法通则 》第 37 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法人区别于合伙等其他组织的特征
(二)法人终止原因1、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