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习班经典刑法案例 25 题新开主题传纸条 (2) 回复主题1. 甲与乙因打麻将发生纠纷,双方发生拉扯,打斗时,甲抽出随身携带的小刀挥舞, 准备继续与乙打斗, 挥舞的小刀将旁边准备离开的丙手腕割伤,经鉴定,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的行为构成了何罪?是故意伤害罪?还是过失伤害罪?答:这就是刑法学理论上所说的典型的 “打击错误”或者“行为误差”,即行为人本欲打击甲,却打击了乙。对于打击错误,应如何处理,观点上有不同的争议,理论上的学说和分析也很复杂,在此不便展开。好在司法考试只说通说。 通说一般认为, 关键看对行为人对实际造成的结果有无过失,如果无过失,则构成其本欲造成的结果的未遂犯。如果有过失, 则与其本欲造成的结果之间构成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断。按照上述理论,从本案的案情看,实际上本案并无成立过失伤害罪的可能,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2. 段某举枪射杀站在河边的马某,枪响后 ,马某应声倒入河中,段某认为马某已经死亡 ,便转身离开了 .经法医鉴定 ,,马某身亡并无枪伤 ,而是溺水而死 .段某的行为构成A.故意杀人既遂B.故意杀人未遂答: 这是理论上说的“因果关系错误” ,即行为人以为某种危害结果是由自己的甲行为造成的, 但实际上是由自己的乙行为造成的。本案中,段某认为马的死亡是自己枪击的结果,但实际上是抛尸的结果。对于这种因果关系错误,理论上认为,不影响刑事责任,即段某仍应负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问:枪响后,“应声入水”,可以理解为是行为人“抛尸”吗?枪击的必然结果应当是有被枪击中而导致的直接后果。现在没有击中, 不是所有人在这种情形下都必然会溺水死亡(比如吓得掉到水里, 但是会游泳),您认为呢?这个人基本属于胆子太小那伙儿的,吓晕了,才会溺水死亡的,溺水死和枪击死不是等同的,我理解也不是必然的。答:不论是打中,抛“尸”入水,还是打中(没有打死)落入水中,或者是象你所说吓晕掉到水里,现在的结果是被害人死亡, 即行为人欲造成的结果已经达到, 而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与行为人开枪射击的行为之间明显具有因果关系, 只不过是行为人对这种因果关系的认识发生了错误, 即实际情况是开枪射击——落入水中----死亡,但行为人认为是开枪射击----死亡。但是这种对因果关系的错误, 并不能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因为最后行为人希望达到的结果已经达到,而行为和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而不可能是未遂,而且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