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 公平原则篇一:合同法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在合同法条款中的体现《合同法》第5 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该条确立了公平原则,它是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让我们来看一下如下的案例:陶瓷商人吴某向古董销售者陈某购买一批价值人民币100 万元的工艺陶瓷品,XX年 3月,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质量要求、 交货地点、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结算方式及期限等内容
XX年 4 月,陈某向吴某供货,吴某接收了全部的货物,没有对价格提出任何的异议,并签收发货清单
此后,陈某向吴某多次催讨货款,吴某一直未给予答复
无奈之下,陈某向泉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令吴某支付货款
在仲裁过程中,双方意见严重分歧
吴某提出仲裁反请求,主张其签收发货清单确认价格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要求撤销合同并赔偿损失,但是吴某未向泉州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明价格显失公平,其蒙受损失的任何证据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不适用显失公平调整的范畴
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一、被申请人吴某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 日内支付申请人陈某货款人民币100 万元
二、驳回被申请人吴某的仲裁反请求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清楚的了解本案属于合同买卖纠纷,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首先,合同价格是否显失公平,其次,吴某是否有权主张撤销
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