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 电商, 案例篇一:电商合同法案例上海朗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一、案件概况原告:上海朗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XX年 3 月 6 日,原告法定代表人登陆“京东商城”,购买笔记本硬盘一个,价格为899 元,质保期为三年,支付方式为货到付款,并注明发票抬头为原告,发票内容为办公用品。XX年 3 月 9 日,被告圆迈公司将上述笔记本硬盘送交原告,收取了899 元货款,并向原告交付加盖有被告圆迈公司印章的发票一张,金额899 元,客户名称为原告,货物名称为“办公用品” ,该发票左上角印刷有 “京东商城360buy. com”的字样。因被告京东公司交付的硬盘速度慢且至XX年 10 月6 日已无法开机,原告遂于XX年 10 月 8 日向被告京东公司申请质保“返修” ,其中问题描述栏填写了“磁道损坏,不能读盘”。同日站回复审核意见,京东公司表示开发票时有特殊提示“发票不开明细,自动放弃质保”,因发票开的是办公用品,无法提供返修服务,拒绝履行质保义务。原告认为, 京东公司以 “发票不开明细, 自动放弃质保”为由,拒绝履行质保义务,导致原告无法正常利用硬盘数据经营,造成经济损失。请求判决:1. “发票不开明细,自动放弃质保”的条款无效;2.对系争硬盘作退货处理,被告京东公司退还货款899 元。被告辩称:对于本案交易主体,京东公司仅是站的经营者而非京东商城的所有者,仅负责交易平台,而实际发货、开票、收款均由被告圆迈公司履行,故本案买卖合同双方是原告和被告圆迈公司,与被告京东公司无涉,不应由被告京东公司承担合同义务。二、原告证据1.订单下载件,证明XX年 3 月 6 日,原告登陆京东站向被告京东公司订购笔记本硬盘一个,被告京东公司是站的经营者,双方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合同生效。2.硬盘包装盒的照片,证明原告收到了被告出售的商品编号为 190705 的硬盘。3.被告圆迈公司的发票,证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而被告京东公司由被告圆迈公司为其代开了发票,且发票地址为虚构,被告圆迈公司代被告京东公司收取了货款后,应当对于退款承担连带责任。4.返修明细下载件,证明XX 年 10 月 8 日原告向被告京东公司申请返修,被告京东公司承诺上门取件,但其没有上门,反而在审核意见中表述了“不开发票, 自动放弃质保”的条款,并利用该条款拒绝质保。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