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归责原则篇一:浅析合同法中的归责原则浅析合同法中的归责原则【摘要】合同法的归责原则体现了民法的价值取向,归责原则的变化体现了民法价值取向的变化
我认为对于合同责任的归责不能采用单一的归责原则,而是应当使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即在严格责任原则的主导下,向多元化方向发展
【关键词】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一、关于归责原则的概述归责是指“负担行为之结果,对受害人而言,即填补其所受之损害”
简单的说,就是指在合同不能履行以后, 应依何种根据使当事人负责
归责原则 , 是归责的基本规则, 在合同法中居于重要地位
它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是司法人员处理合同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更是对合同法规范起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合同法的归责原则, 不同于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于整个民法规范, 而合同法的归责原则主要反映了合同法的特殊性, 其效力仅及于合同法
一般来说, 合同法的归责原则都要受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 , 并具体体现民法的平等、等价、公平和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等原则精神
二、关于我国合同责任归责原则的不同主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生效之前, 我国学者在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上存在着较大的分歧, 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 合同责任即违约责任, 其归责原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
当时的学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 确定了我国合同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
该法的第二十五条规定: “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 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 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 根据实际情况 , 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界定了过错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
第二种观点认为, 合同责任应当采取严格责任原则 , 也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种观点认为过错不是合同责任的构成要件
只要债务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