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合同法概述案例一:这个承包合同能这样修改吗
案情介绍:在某乡村,村长将一荒芜的果园承包给村民黄某,双方签订了果园承包合同
合同规定:由黄某承包果园,每年上交村里承包费5000 元,承包期10 年
黄某承包果园后,动员全家起早贪黑,在果园里辛勤劳作,精心栽培,很快果园就起死回生,果树上挂满了果实
村长一见果园经营得如此好,今年的收成一定很好,就眼红了,决定重新订立果园承包合同
村长未与黄某协商,单方面将承包合同中的承包费提高至每年上交10000 元,并将承包期缩短至2 年
还通知黄某,如果不按此合同履行,将解除合同,收回果园
村长将新订立的果园承包合同交与黄某签字,黄某拒绝
村长就派人将黄某强制押到村委会,强迫黄某在新合同上签字
后来,黄某拒绝履行合同,村长派人将果园的果子全部摘走,黄某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试分析:1.村长单方面重新订立果园承包合同,有法律依据吗
2.村长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
3.请适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分析村长的行为是否违法,若是违法,违反了哪条原则
☆案情分析1、村长单方面重新订立果园承包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2、村长强行订立新的果园承包合同的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从合同的订立到合同的生效都要具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本条件,村长的做法不仅违背了合同订立的基本要求,而且还因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导致该新果园承包合同变为可撤销合同
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54 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村长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3 条平等原则和第4 条自愿原则的规定
平等原则是我国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的地位平